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涉嫌犯罪移送案件处理结果
浏览:712次'时间:2025年1月17日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严重失信 行为描述 | 作出行政(刑事)处罚决定机关决定书编号及日期 | 纳入黑名单期限 | 认定机关 | 市场和行业进入要求 | 备注 |
王 刚 |
| 清原满族自治县双双鸭脖店从业人员 | 当事人在鸭货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2024)辽0423刑初171号 | 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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