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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5月(1)
浏览:20961次'时间:2020年5月29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20〕   9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卫生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卫生所

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药局检查时查阅该单位采购票据时发现2张标示“2019年11月26日”的“商品销售明细清单”手写销售票据,2张清单上商品名称栏上共列出34种中药饮片购进数量和价格。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商品销售明细单上的中药饮片是否该单位购进。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是其购进的,但是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此34种中药饮片的购进验收记录,随货通行单及发票,也提供不出购进单位的资质材料。现场检查未发现清单上商品名称栏上列出的34种中药饮片。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负责人称此34种中药饮片是2019年11月26日采购的,生产单位为“亳州健诚饮片有限公司”,34种中药饮片销售价格为:杜仲1公斤、每公斤50元;川断1公斤、每公斤55元;仙茅1公斤、每公斤150元;醋香附1公斤、每公斤50元;葛根1公斤、每公斤70元;砂仁1公斤、每公斤210元;竹叶1公斤、每公斤58元;炙槟榔片1公斤、每公斤65元;川穹1公斤、每公斤70元;浮小麦1公斤、每公斤30元;柴胡1公斤、每公斤85元;郁金1公斤、每公斤70元;白芍2公斤、每公斤50元;远志1公斤、每公斤115元;炒枣仁1公斤、每公斤150元;节蒲1公斤、每公斤250元;海螵鞘1公斤、每公斤50元;瓦楞子1公斤、每公斤12元;牛蒡子1公斤、每公斤50元;薄荷1公斤、每公斤28元;防风1公斤、每公斤80元;萹蓄1公斤、每公斤30元;居麦1公斤、每公斤30元;韭菜籽1公斤、每公斤90元;五倍子1公斤、每公斤135元;茯神1公斤、每公斤70元;山药2公斤、每公斤40元;熟地2公斤、每公斤40元;何首乌1公斤、每公斤80元;蜈蚣50条、每条4元;枇杷叶1公斤、每公斤40元;龙眼肉1公斤、每公斤70元;柏子仁1公斤、每公斤180元;延胡索1公斤、每公斤140元,上述34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3023元。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卫生所提供不出该34品种中药饮片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票据及税票,也提供不出该业务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价格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0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听〔2020〕 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五、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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