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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1月(4)
浏览:13918次'时间:2019年11月25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83

李艳杰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案

李艳杰

 

2019年10月24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金地家园2#楼5门市储存药品,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赶到金地家园2#楼5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维生素c注射液”标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9060621”50支;“舒血宁注射液”标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11072”45支;“清开灵注射液”标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902B2”100支:“葡糖注射液”“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10116”2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 “180813221”200支;“氯化钠注射液”“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310D01”60支,经调查金地家园2#楼5门市是李艳杰租赁的经营场所,负责人李艳杰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调查,上述药品是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2日分别两次从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的。“维生素c注射液”购进价格0.16元/支,共50支,销售价格1元/支;“舒血宁注射液”购进价格2.7元/支,共45支,销售价格5元/支;“清开灵注射液”购进价格是2元/支,共100支,销售价格3.5元/支;“葡糖糖注射液”购进价格0.7元/支,共20支,销售价格2元/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购进价格是0.18元/支,共200支,销售价格1元/支;“氯化钠注射液”购进价格是0.8元/支 ,共60支,销售价格2元/支。上述药品没有销售。涉嫌无证销售药品案货值金额985.00元。

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李艳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价格数量证明1份;随货同行单2份。                         

2019 年10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0

2

清市监处字〔2019〕   84

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提供药品违法行为案

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于凤国

2019年10月24日我局在办理李艳杰无证经营药品案时,在当事人李艳杰提供的购货票据中发现“维生素c注射液”标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9060621”销售价格0.16元/支,共50支;“舒血宁注射液”标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11072”销售价格2.7元/支,共45支;“清开灵注射液”标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902B2”销售价格是2元/支;共100支:“葡糖注射液”“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10116”销售价格0.7元/支,共2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 “180813221”销售价格是0.18元/支,共200支;“氯化钠注射液”“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310D01”销售价格是0.8元/支 ,共60支。以上药品均在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采购。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调查,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2019年2月21日、2018年3月7日分别“维生素c注射液”销售价格0.16元/支,共50支;“舒血宁注射液”销售价格2.7元/支,共45支;“清开灵注射液”销售价格是2元/支;共100支:“葡糖注射液”销售价格0.7元/支,共2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销售价格是0.18元/支,共200支;“氯化钠注射液”销售价格是0.8元/支 ,共60支。上述六批次的药品均为吉林省万和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因是该单位未向金地家园2#楼5门市经营者李艳杰索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复印件2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件。

2019 年1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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