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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1月(3)
浏览:11516次'时间:2019年11月1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82

刘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案

红透山镇盛亿隆果蔬超市

刘英

2019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红透山盛亿隆果蔬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从事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销售人员中,有1人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5月24日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从事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郭聪无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止该店的违法行为。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9年3月18当事人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已停止无健康证员工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工作,为其办理健康证明后再次上岗工作。2019年5月24日该店销售人员郭聪未取得健康证明,在该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工作,是原该岗位员工请假,当事人临时安排郭聪替班工作6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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