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1月(1)
浏览:10618次'时间:2019年11月1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字〔2019〕 78号 |
张玲销售无生产日期酸奶违法行为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久久牧场食品店 |
张玲 |
2019年5月27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峻岭、谢立伟在对校园周边超市食品安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玲食品店内待销售的“久久牧场原味绿色酸奶”无明确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现查明:2019年5月27日上午,沈阳市盛达园牧场酸奶配送车给当事人的食品店配送“久久牧场原味酸奶”78袋,净含量120ml,进货价格每袋2.00元,货值金额156元,其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为当日现酿,无具体生产日期,78袋酸奶当场查封扣押。当事人未索要该批酸奶进货票据,因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当事人身份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调查笔录;5、现场销售图片等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餐听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
2 |
清市监处字〔2019〕 79号 |
丁琦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小树芽托儿所 |
丁琦 |
2019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镇托幼机构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托儿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清原镇易合小区的小树芽托儿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幼儿园入园在册的儿童13名,每天提供两餐,每个孩子的伙食费每天13元,因平时顾客不多,吃饭人员少,当事人未建立帐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当事人身份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调查笔录;5现场加工图片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餐听字〔201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
3 |
清市监处字〔2019〕 80号 |
徐笛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小笛快餐店 |
徐笛 |
2019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校园周边餐饮经营业户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3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清原镇天桥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店在营业期间,给第一初级中学每天提供一次午餐,每名学生每月收取餐费220元,因平时顾客不多,吃饭人员少,当事人未建立帐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当事人身份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调查笔录;5现场加工图片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餐听字〔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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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市监处字〔2019〕 81号 |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文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文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李凤霞 |
2019年6月24日我局餐饮监管科接到市民投诉办理单匿名举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手续擅自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自2019年5月23日开始,给在其培训中心的学生提供餐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文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院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自家房屋一间设立学生食堂,就餐人员均为当地学校学生,数量14人,雇佣一名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加工学生餐食,每天提供一顿晚餐,每名学生晚餐费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帐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当事人身份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调查笔录;5现场加工图片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餐听字〔2019〕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