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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0月(3)
浏览:12346次'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74

侯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隆佳城超市

侯刚

 

 2019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隆佳城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超市正在销售的15类共44件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中:可比克薯片3袋,净含量每袋60g,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7天;上好佳日式鱼果2袋,净含量每袋80g,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14天;上好佳芝士条2袋,净含量每袋80g,生产日期为2018年05月29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75天;上好佳粟米条3袋,净含量每袋70g,生产日期为2018年09月05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53天;上好佳粟米条5袋,净含量每袋40g,生产日期为2018年08月2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83天;上好佳烤肉味薯片2袋,净含量每袋60g,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05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2天;好丽友凹凸薯片2袋,净含量每袋45g,生产日期为2018年08月2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83天;上好佳玉米花2袋,净含量每袋50g,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0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4天;上好佳蟹味逸族1袋,净含量每袋40g,生产日期为2018年09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53天;裕盛炖肉料4袋,净含量每袋20g,生产日期为2017年01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4天;惠成家庭厨师调料2袋,净含量每袋60g,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5天;裕盛茶蛋料2袋,净含量每袋20g,生产日期为2017年09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44天;好丽友薯愿1盒,净含量104g,生产日期为2018年07月31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13天;蜂蜜花生11袋,净含量每袋26g,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2天;裕盛花椒2袋,净含量每袋25g,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2天,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26.5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19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4

2

清市监处字〔2019〕   76

李春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金惠狗肉城

李春刚

2019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金惠狗肉城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4种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其中橙汁饮料浓浆,净含量每瓶800ml,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近14个月;嫩肉粉半袋,净含量280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近2个月;葱伴侣(酱)半袋,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16年7月16日,保质期1年,超过保质期25个月;香甜泡打粉半袋,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16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近25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添加剂依法予以扣押,由于上述食品添加剂已部分使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证明价格,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19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30

3

清市监处字〔2019〕   77

高伟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高伟熙

 

2019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晶晶面食店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糕点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租赁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真新鲜超市场地20平米,进行店面装修,于2017年11月开始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2019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晶晶面食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至被检查时,已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近2年,由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目,故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供称,由于其初次从事糕点加工经营活动,经验不足,导致经营状况不佳。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场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减轻处罚申请书;现场照片等材料。              

2019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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