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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0月(2)
浏览:9846次'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72

高长春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四知堂药房

高长春

 

  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室检查时,查看该单位电脑销售记录显示2019年9月29日10时10分该单位销售了1盒“罗红霉素胶囊”,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索取销售该药品的医师处方,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四知堂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1份;2. 调查笔录1份;3. 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1份;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8、高长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9 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4

2

清市监处字〔2019〕   73

曹平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违法行为案

清原曹平内科诊所

曹平

    2019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曹平内科诊所药局进行检查,在该单位检查购进验收记录时显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10月16日该单位购进的药品均未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经调查,该单位因忙碌原因,未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复核。清原曹平内科诊所购进的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证据材料:1. 现场检查笔录1份;2. 调查笔录1份;3. 身份证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019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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