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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抚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浏览:1874次'时间:2017年5月3日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6]41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二、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请于2017年5月8日至7月31日到市残联申领年审表,并在市残联一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大厅”进行审核。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年审后30日内到地税机关申报减免残保金。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残保金并直接上缴到“抚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残保金到账后由市残联打印收据,并联系备单位到市残联就业科领取收据。市残联地址:顺城区浑河北路78号(将军桥北西走300米),联系电话:57714626。

三、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携带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从“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http://www.lncl.org.cn/自行下载,或到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大厅”领取,填报并加盖公章)。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三证合一无需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原件、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级,原件、复印件)。

6、残疾职工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由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期限涵盖2016年全年。

7、社保局出具的残疾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自然年度账户信息表》(原件,盖社保局公章)。

8、《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2016年1月-12月,原件、复印件)。

9、本单位2016年1月-12月全员职工工资表或《工资手册》(原件、复印件)。

四、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需携带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从“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http://www.lncl.org.cn/自行下载,或到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大厅”领取,填报并加盖公章)。

2、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原件、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2016年1月-12月全员职工工资表或《工资手册》(原件、复印件)。

6、残疾职工在编证明(原件、复印件)。

7、《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2016年1月-12月,原件、复印件)。

五、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逾期缴纳残保金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六、对虚报年审表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全额追缴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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