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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城乡低保标准及审批程序
浏览:7644次'时间:2015年6月10日
一、城乡低保现行标准 依据抚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相关精神,我县城镇低保标准:清原镇、红透山镇435元/月;其他乡镇378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全县2834元/年。 二、城乡低保审批程序 根据《抚顺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实施细则》(抚民发 [2014]45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抚顺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05〕22号)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城乡低保审批程序: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低保服务中心)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组织召开社区(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审核小组会议----评议通过后社区(村)张榜公示----乡镇组卷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社区(村)再次张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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