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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9月(1)
浏览:11640次'时间:2019年9月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51

杜明龙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果味饮料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聚洪园快餐店

杜明龙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聚洪园快餐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冷藏柜中的部分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发现该店该店冷藏柜中的8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其中芦荟泥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18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8个月;柚子茶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7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7个月;桂圆红枣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7个月;芒果泥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7个月;柳橙泥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草莓泥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7个月;菠萝泥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蓝莓泥酱0.5瓶,净含量每瓶1kg,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2日,保质期1年,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原材料依法予以扣押,由于上述食品原材料已部分使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证明价格,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19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8

2

清市监处字〔2019〕   52

秦少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秦少帅


2019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兴华批发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被检查时,已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个月,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目,故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傎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供称,由于其初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验不足,导致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当事人已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现场照片及减轻处罚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19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8

3

清市监处字〔2019〕   53

项斌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案

项斌华


2019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法式奶酪蛋糕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证情况下擅自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至被检查时,已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个月。由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目,故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傎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称,由于其初次从事糕点制售经营活动,经验不足,且行业竞争激烈,导致经营状况不佳。当事人已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协议、现场照片、减轻处罚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19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8

4

清市监处字〔2019〕   54

马铁男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县春风生鲜果蔬综合超市

马铁男

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在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2018年10月15日生产的“好馋绵”鸭血5袋,每袋售价3元,保质期4个月,超期1个月;2016年11月29日生产的“福恭旺”花生2袋,每袋售价1元,保质期18个月,超期9个月15天;2017年6月10日生产的“船老大”辣酱3袋,保质期12个月,超期9个月4天;2019年3月1日生产的“桃李”面包2袋,每袋售价3元,保质期7天,超期6天;2018年3月29日生产的压缩冷面1袋,每袋售价5元,保质期6个月,超期5个月15天。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店经营资质;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马铁男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原因;                                 清市监清查扣字(2019)2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扣超保质期食品。

2019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清听字(2019) 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9

5

清市监处字〔2019〕   55

王虹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镇圣航平价超市

王虹

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在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2018年9月6日生产的“今麦郎”炒面3盒,每盒售价5元,保质期6个月;2017年5月5日生产的“帝亚大田”冷面汤3袋,每袋售价1元,保质期18个月;2017年8月14日生产的“糖蒜”2袋,保质期10个月,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店经营资质;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王虹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原因;清市监清查扣字(2019)2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扣超保质期食品。

2019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清听字(2019) 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9

6

清市监处字〔2019〕   60

李成宪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李成宪


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苏河乡小苏河村检查食品安全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18年11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擅自在大苏河乡小苏河村利用自己房屋从事压榨大豆油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设备有炒豆机一台、预榨机一台、榨油机一台、炼油机一台,当事人称经营额大概有7000余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湾听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9

7

清市监处字〔2019〕   61

李福国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小国蔬菜水果店

李福国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小国蔬菜水果店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面包、方便面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10个面包,生产日期2019年5月21日,保质期1个月,超期20天,销价1元/个;9个柳容面包,生产日期2019年5月21日,保质期45天,超期5天,销价2.50元/个;16袋康师付方便面,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50天,销价2.50元/袋;2袋白象方便面,生产日期2019年1月8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1天,销价2.00元/袋,上述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全部扣押,其货值76.5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佐证。

2019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湾听字〔201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29

8

清市监处字〔2019〕   62

杨宝竣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平康药房

杨宝竣

2019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室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查看该单位销售小票发现2019年8月23日9时51分该单位销售了一盒“龙胆泻肝丸”,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索取销售该药品的医师处方,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张春霞不在岗的情况下还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龙胆泻肝丸”一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龙胆泻肝丸”销售小票原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9 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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