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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贯彻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浏览:13932次'时间:2022年8月31日

为规范各行业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 1798 号),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 年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县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信用“红黑名单”认定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二、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认定部门(单位)是“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贵对其报送、发布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发起、谁联合”“谁联合、谁反馈”的工作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法规依据,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三、各行业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同时依据国家各部委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红黑名单”标准》或《“红黑名单”管理细则》,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按照要求,具备中介机构监管权限的单位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及落实黑名单制度。

四、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三)“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信息;

(四)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五、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三)“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主体严重失信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六)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六、 “红黑名单” 的认定分别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生成“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已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黑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辽宁抚顺)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红黑名单” 的发布路径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在功能菜单中在数据采集中录入“红黑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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